为了保障本馆图书资料的完整性和系统性,以利于书刊的正常流通,更好地为教学、科研和读者服务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读者借阅书刊资料必须予以爱护,妥为保管。读者不得在书刊、报纸上面圈点、批注、划线、折角、撕剪、污损、或损坏条码等,违者视其情节的轻重处以该书刊、报纸等全年价的1-3倍的赔偿。
1、读者损坏图书资料程度较轻,不影响内容完整者,处以1倍的赔偿。
2、读者损坏图书资料程度较严重,以致失去加工价值者,处以2-3倍的赔偿。
二、读者遗失书刊按以下办法赔偿:
1、购回同版本的书并交5元加工费。
2、如不能买到同版本的书则按以下规定赔偿:
3、套书按原价赔偿。
4、单册书按原价的1倍赔偿。
5、特价书按原价或研究决定议价赔偿。
6、过刊按全年期刊订购费的原价赔偿。如属合订本,另交装订费10元。
三、读者偷盗书刊,致使书刊无法追回或造成损坏的,一律按原价的10倍罚款。
四、损坏视听资料(光盘等),需购回原样的视听资料和5元的加工费,否则,按原价的2倍赔偿。
随书光盘丢失或破损,应主动暂交借阅卡抵押,待交付光盘材料费和刻录费5元后再取回借阅卡,再加2元加工费。
五、读者遗失或损坏书刊(含视听资料),应主动申请办理赔偿手续。逾期未办,除按上述办法进行赔偿外,还要按有关规定交付滞留金。
六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2022年9月22日(修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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